G60潭邵高速宝庆服务区提质改造工程施工招标【重新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18-10-10

 G60潭邵高速宝庆服务区提质改造工程施工(第二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G60潭邵高速宝庆服务区提质改造工程施工已由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广通纪要【2018】5 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项目主要是对G60潭邵高速宝庆服务区提质改造工程的B类进行施工。

本次招标范围为 G60潭邵高速宝庆服务区提质改造工程施工,主要工程内容为 B类水工程、B类市政工程、B类给水工程、B类供电照明设备、主缆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共分为1个标段。

本次招标工期 3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满足附件1中要求的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3.2本次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

3.3本次招标工程类别包含1个标段,投标人可获得1个购买招标文件机会,但只允许中1个标。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分)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分)公司(即利益相关企业),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提出投标,否则其投标均将被否决。

3.5招标人不接受存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情形之一的投标人报名。

3.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或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4.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详见附件2评标办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请投标人于2018101020181016日(法定节假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12,下午15时~17(北京时间,下同)在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199号招标大厦14楼1411室招标九部)持下述资料:(1)查验的原件资料: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②企业资质证书(公路养护从业单位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6年养护资质从业单位资质许可的通知》湘交函【2017】51号文件中的湖南省2016年度公路养护资质许可名录表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湖南省2017年度公路养护资质准入认定审查结果的通知》湘交函【2018】88号文件中的湖南省2017年度公路养护资质许可名录表为准);③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④经办人二代身份证;⑤企业介绍信。(2)递交的彩色复印件资料:第(1)条所述①②③④项全套一份购买招标文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 1000元/套,图纸 2000元/套,一律现金支付,售后不退,过日不予发售。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6.2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1030日)上午9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800分至900分将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和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递交至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标一室(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199号招标大厦12楼)交招标人签收。

6.3 逾期送达、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采用邮寄等方式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招标网(http://www.hnbidding.com/)上发布。

8.附件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附件2:评标办法

9.联系方式

招标人: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长沙县经济开发区灰埠小区107国道旁缘通大酒店9楼(长沙服务区B区)

联 系 人:邹先生  

电    话:0731-88702379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199号招标大厦               

邮  编: 410003

联系人: 周先生             

电  话: 0731-84555411      传  真: 0731-84553843

2018年10月10日
附件1  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表1   资质最低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具有湖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类公路养护工程甲级资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及以上资质。

如投标人不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及以上资质,可对供配电工程进行分包。

 

注:

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公路养护从业单位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6年养护资质从业单位资质许可的通知》湘交函【2017】51号文件中的湖南省2016年度公路养护资质许可名录表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湖南省2017年度公路养护资质准入认定审查结果的通知》湘交函【2018】88号文件中的湖南省2017年度公路养护资质许可名录表为准)(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表2  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  求

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表3  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最近5年(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5年)完成过:

2个高速公路的养护中修或小修工程(指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中任意一个工程),且合同价格400万元及以上。

 

注:

1.招标人特别提醒: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其所投标段的业绩要求予以填报,确保相关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投标人必须填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表格应填写具体工程量信息满足上表要求的若干类似工程项目,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未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或多报的业绩不作为评审依据)。

3、表后必须附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和业主出具的完工证明材料。如上述材料不能体现上表要求的业绩时,还必须附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来补充说明。

4.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5.投标人须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备注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具体施工任务,是独立施工还是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或成员单位、或分包人施工。

6.业绩计算以项目交工验收之日为截止日。

7.投标人必须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及所附证明材料扫描件和《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资历表》及所附证明材料扫描件电子版、《利益相关企业团体同时申请投标情况一览表》电子版一起拷入U盘中,并单独密封、标识、递交

8.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9.投标人提供国外业绩,则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所属省级商务厅(局)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中国驻项目所在国大使馆具有相应职责的部门报备登记的有关业绩证明材料。

10.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各管理处于2013-2015年统一招标的养护中修工程施工项目所签订合同(含续签)在计算业绩时只按一个合同计算。

11.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各管理处于2017年度招标的养护工程施工项目中已完工中修工程的业绩可以予以认定,须出具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和中修工程的交工验收证明材料。

 

 

 

 

 

 

 

 

 

 

 

 

 

表4  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2)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且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13)被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4)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分)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分)公司(即利益相关企业),同时对同一标段提出投标申请;

(16)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吊销;

(1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8)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 ;

( 19 )在 “信用中国” 网站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 的项 目经理在近三年 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注:

1.第(11)、(12)、(13)、(16)项以最近3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3年)被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或湖南省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为准。

2.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存在第(15)条所述的情形,招标人将否决同一招标工程类别所有利益相关企业的所有投标。

3.投标人必须将《利益相关企业团体同时申请投标情况一览表》电子版、《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及所附证明材料扫描件和《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资历表》及所附证明材料扫描件电子版一起拷入U盘中,并单独密封、标识、递交

4.应附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中未被列 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在 “信用中国” 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 截图复印件。
表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职 位

职 称

建造师证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人员数量(人)

项目经理

中级职称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须注册在投标人处。

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B类)

1

总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公路工程相关专业)

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B类)

1

 

 

注:

1、投标人必须提供《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表后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上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以上人员均不得处于暂停执业处罚期内,且未被取消资格。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所有证件均应采用清晰彩色影印件。

2、未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人员不作为评审依据。

3、投标人必须将《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及所附证明材料扫描件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及所附证明材料扫描件电子版、《利益相关企业团体同时申请投标情况一览表》电子版一起拷入U盘中,并单独密封、标识、递交

4、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通过查询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公共平台对投标人的主要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核查,

具体有关要求详见交安监发[2016]65号。
附件2  评标办法

综合评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依次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综合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较低者优先;当综合得分和投标报价都相同时,随机摇号确定排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 开标形式性评审

a.投标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或加盖单位章;

b.开标后投标人投标函所列标段与招标标段一致;

c.投标文件的内层封套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

d. 投标文件正本包装在标记“正本”的投标文件内层封套内。

  •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 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 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d.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或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4)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 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 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银行保函的原件和银行查询授权书的原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单独递交给招标执行机构查验,其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6)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7)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2、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1)  开标形式性评审

a.投标函上填写了投标总价;

b.投标报价未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人最高限价(含保险)。

c.投标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或加盖单位章;

d.开标后投标人投标函所列标段与招标标段一致。

e.投标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工程量清单U的投标报价一致。

f.投标文件的内层封套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

g.投标文件正本包装在标记“正本”的投标文件内层封套内。

 (2)  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3)投标人填写的工程子目单价未高于投标控制价上限单价。

(4) 投标人填写了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6)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和表5.4))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或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公告”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表1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公告”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表2规定;

(4)投标人和分包人(如有)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公告”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表3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公告”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表4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公告”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表5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 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 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 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 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1)施工组织设计: 30 分

(2)项目管理机构: 3 分

(3)评标价: 50

(4)财务能力: 2

(5)业绩:15

2.2.2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 理论成本价的确定:

理论成本价=(招标人最高限价×60%+未被当场宣布废标的所有投标人评标价(或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40%)×0.88(如果参与理论成本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理论成本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5项规定开标现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4)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招标人最高限价×0.6+评标价平均值×0.4)(1-下浮系数)

下浮系数将从0.5%、1%、1.5%、2%、2.5%五值中并在开标时随机抽取。

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1)

施工组织设计

30分

一、主要施工方案与工艺

 

 

 

(1)施工方案

5分

好的计5分;

较好的计4.0分;

一般的计3.0分;

(2)解决本工程施工重点及难点的具体措施

5分

好的计5分;

较好的计4.0分;

一般的计3.0分;

(3)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与新工艺以及相对优势

4分

好的计4分;

较好的计3.2分;

一般的计2.4分;

二、人员、设备机具、材料的合理组织安排计划

4分

好的计4分;

较好的计3.2分;

一般的计2.4分;

三、各分项工程的施工顺序安排

4分

好的计4分;

较好的计3.2分;

一般的计2.4分;

四、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4分

好的计4分;

较好的计3.2分;

一般的计2.4分;

五、施工平面布置、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4分

好的计4分;

较好的计3.2分;

一般的计2.4分;

2.2.4(2)

项目管理机构

3分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2分

符合招标公告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表5要求的计2分。

项目总工任职资格与业绩

1分

符合招标公告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表5要求的计1分。

2.2.4(3)

评标价

5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5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50+偏差率×100×E2;

其中:

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1;

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0.5。

2.2.4(4)

其他因素

2分

财务能力

符合招标公告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表2要求的计2分。

15分

业绩

1、符合招标公告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表3要求的计基本分9分。

2、最近5年(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5年)每增加1个高速公路的养护中修或小修工程(指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中任意一个工程),且合同价格400万元及以上的业绩计2分,最多计6分。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d.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e.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1.6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第二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5  重新招标

3.5.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1)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规定重新报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主管部门备案。